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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正解思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对于拐卖妇女并对之实施奸淫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不认定为两罪。所以选项 A 应排除在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选项 B 也应当被排除。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选项 C 应当入选。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选项 D 也应当入选。

举一反三:我国刑法当中有不少条文对于某些行为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与之其发生性关系或者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都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等等,考生应对这些分则中的条文进行归纳记忆。

(四)缓刑

( 2000 .卷二.多. 68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考点:缓刑的条件、考验期限及执行

正解思路:我国刑法第 72 条和第 74 条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选项 A 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第 73 条规定了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二个月,所以选项 B 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刑法第 77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不犯新罪之外,还要未发现漏罪,不违法,以及遵守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待考验期满之后,方能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选项 C 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进行数罪并罚,而非第 71 条的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这主要是因为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的视为原判刑罚未执行,所以不适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 D 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五)假释

( 2000 .卷二.多. 67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考点:关于假释的条件及执行

正解思路: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选项 A 的说法错误。选项 B 有违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选项 C 符合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其说法是正确的。选项 D 与刑法第 81 条第 1 款不符,该款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的认定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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