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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四章)行政法律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在内容上: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表现一:义务消灭。
一方的义务已经履行(纳税人缴纳了税款,行政主体支付了赔偿金)
一方的义务被撤销(行政主体撤销顷相对人处罚,司法判决撤一方义务)
表现二:权利放弃
一般指相对方放弃权利(放弃赔偿要求,撤回复议请求)
行政主体不能放弃权利(职权)
表现三: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义务条款被删除,也导致法关系的消灭(与产生不同)
如果行政主体不执行?(不再是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1997年国务院规定,1998年开始不得再收城市增容费;
但杭州市政府1988年仍收(至1999年)
在主体上: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再存在。
主要表现为相对方的消灭(行政主体无消灭问题,有继承代替)
对某公民处罚关系,因该公民死亡而消灭;
(企业宣布破产,仍然要清偿)
在客体上:客体灭失
一般表现为物质客体,在没收、扣押过程中的灭失。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也称行政法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他们之间的关系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关系双方都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因此,行政法主体很多:
内部行政法主体:――行政管理者:
A,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合称行政主体)
B,公务员,授权组织中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合称公务人员、行政人员、行政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外部行政法主体:――被管理者(又称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在华组织;

-------监督行政管理者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的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不同。
二者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行政管理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种(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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