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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客观卷二(考生回忆版6)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19日

51、甲(6 周岁)系小童星,演出收入颇丰。其父母为保值,在A 城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款 850 万元。后其他地区的房价均上涨,唯独 A 城房价下跌,损失惨重。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不受3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B. 甲的父母没有为甲财产保值的义务

C. 购房合同有效,但父母应负赔偿责任

D.甲父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监护人的职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因管理。 A.项考查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根据《民法总则》第 190 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 188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受 3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且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B.项考查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民法总则》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可知, 甲的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应使甲的利益最大化,使甲的财产保值增值。故 B 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 20 条的规定,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34 条第 3 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父母系甲的法定监护人,其以甲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但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D.项考查无因管理。根据《民法总则》第 121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甲的父母系甲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的义务保护甲的民事权益。因此,甲父 母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故 D 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D。

52、孟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 2 号楼 2 单元 402 室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后欲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 隔壁 401 业主老王认为 2 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如孟某安装空调外机应获得全楼业主 2/3 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孟某不同意。各方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2 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 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C. 孟某安装空调外机需交纳合理费用

D. 孟某有权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 3 条的 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 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 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题中,2 号楼的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故 A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C、D 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 4 条的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 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题中,孟某作为 402 室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支付费用,更非侵权行为。故 B、C 项说法错误,当选;D 项说法正确, 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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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枚硬币购买了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 处无人,乃取两枚硬币放入口袋。这一场景恰好被甲的职员丙发现,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

C. 乙将两枚硬币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D.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两枚硬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同的成立和不当得利。 A.项考查要约。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  中,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现货要约。故 A 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承诺。根据《合同法》第 21 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向自动贩卖机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故 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不当得 利。根据《民法总则》第 122  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可知,不当得利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 (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 131 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乙购买咖啡的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且乙将其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即两枚硬币。故 C、D 项均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4、2017 年 11 月 16 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 约定一条短信 0.1 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 1 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 月 20 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 10 万条,并获取 10 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 1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 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 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个人信息保护。 A、B、C 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 153 条第 1 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 154 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 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 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违法所得的 1 万元,该 1 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故 A 项正确,当选;B、C 项错误,不当选。 D 项考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 111 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顾某出卖 10 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 D 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D。

55、2015 年 2 月,家住陕西省W 县的孙某(男,51 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 11 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 年 5 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纷纷曝光此事。2017 年 8 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 3 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W 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孙某的监护人资格

B.孙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 

C.孙某出狱后,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D. 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 项考查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 36 条第 3 款的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孙某作为养父对养女小丽实施性侵害,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 人身心健康行为,依法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有权取消孙某监护人资格的机关是法院而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只能作为申请  人。故 A 项错误,当选。 B.项考查抚养费的负担。根据《民法总则》第 37 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孙某虽然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但 是抚养费应当继续履行。故B 项错误,当选。 C.项考查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 38 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 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 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故C 项错误, 当选。 D.项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 191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孙某对 小丽实施性侵害,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故 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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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孙新和孙立系双胞胎兄弟,2017 年 3 月 10 日,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 月 2 日,哥哥孙新因病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爱上了照顾自己的小护士马冬梅,二人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B. 孙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C. 法院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

D.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和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 1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韩孟和孙新应提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故 A、B 项说法错误,当选;D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 婚龄的。同时,根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题中,孙立和韩孟二者并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故C 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

57、2017 年 11 月 10 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 2000 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 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  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 责任。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 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D。

58、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 300 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 5 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 乙公司将其中一笔 30 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 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 50 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 30 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 若 30 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本题所述的5 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 20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故 A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 204 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 定,因此,30 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故B、C 项表述均错误, 当选。 最后,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 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当然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故D 项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CD。

59、小学生小刘(12 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 周岁)和小冯(11 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结果小冯将小崔打伤,花去医药费 2000 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小刘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小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C. 饭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小冯的父母和饭店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监护人责任和安保义务人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第 1 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小冯系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小崔打伤,小冯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刘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饭店老板孟 某见到小冯与小崔打斗而未上前制止,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 项正确,当选。 最后,小冯的监护人和 饭店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故 D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C。

60、2015 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 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  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  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15 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  2016 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 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 2015 年和 2016 年所立的两份公 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 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 2018 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 2016 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 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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