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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客观卷二(考生回忆版7)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20日

六年真题(含2018、2019年)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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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A.孟某与王某的房屋相邻,王某装修房屋将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门前妨碍孟某的通行,孟某有请求王某排除妨碍的权利

B. 孟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曹某居住,租期届满后,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曹某搬离房屋的权利

C. 孟某的宝马轿车(登记在孟某名下)被徐某强行夺走,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

D.孟某与妻子刘某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孟(6 岁)与刘某共同生活,孟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小孟有请求孟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总则》第 196 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A.项中,孟某请求邻居王某清理建筑垃圾排除妨碍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1)项。故 A 项正确,当选。 B.项中,孟某作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租期届满后依法请求承租人曹某返还房屋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2)项。故 B 项正确,当选。 C.项中,孟某作为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2)项。 故C 项正确,当选。 D.项中,被监护人小孟请求监护人孟某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3)项。故 D 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D。

6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

A. 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

B. 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

C. 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

D.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专利法》第 34 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专利法》第 35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 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 39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 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 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 年内, 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 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  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 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 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 A 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 6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 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 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 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 B 选项不选。 根据《专利法》第 69 条第 4 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  C 选项当选。 根据《专利法》第 70 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 D  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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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下列关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声音也可被注册为商标

B.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D.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当中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注册和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 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 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由此可知,声音可被注册为商标,故 A 选项正确。 根据《商标法》第 22 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故B 选项错误。 根据《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 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 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故C 选项正确。 根据《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 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CD。

64、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 51%和 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 年 10 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 2018 年 12 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 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

B. 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

C. 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

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 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 0.1%的股权, 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 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第 1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 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C.

65、2017 年 6 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 定李某认缴出资 400 万元, 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 200 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 3 个月内缴足。至 2017 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 年 1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 

B. 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

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缴纳出资,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是合法的,不需要征得被除名股东的同意,该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 权。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负债不能清偿时,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外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李某仍然是公司的股东,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李某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C 项正确。 当股东资格被解除以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故 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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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18 年 1 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 30%,乙持股比例为 60%,丙持股比例为 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 年 7 月, 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100 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B.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C.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 

D.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39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当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 39 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  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 A 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故 B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151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 《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100 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故 C 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 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故 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B。

67、2016 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 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 10 万元,即向周某分配 10 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 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 11 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  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

C.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

D.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 2017 年可分配利润为11 万元,超过 10 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 10 万元,剩余 1 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 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 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公司法》第 20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故 D 选项正确。 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故C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68、甲公司持有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股份,为乙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 年 11 月 15 日, 甲公司减持套现 2.9%乙公司股份,3 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上扬,甲公司又增持 1.9%的乙公司股份,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 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在 3 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 

B. 甲公司在增持后的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C.就减持事项,甲公司在 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

D.就减持事项,乙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证券法》第 86 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 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 67 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题中,甲公司在持有 6.4% 乙公司股份情况下,减持套现 2.9%乙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低于 5%,根据《证券法》第 67 条规定,无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无须进行信息披露。故 C、D 选项错误。根据题意,甲公司减持套现 2.9%乙公司股份后,甲公司仍持有 3.5%乙公司股份, 3 个月后,甲公司又增持了 1.9%的乙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到 5.4%,超过 5%的标准,应当进行息披露,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故选项 A、B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B。

69、2016 年 3 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但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前,甲保险公司曾要求张某到安康医院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因安康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诊断出张某患有乙肝。2017 年 4 月, 张某因乙肝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 6.3 万元。2017 年 9 月,甲保险公司得知张某隐瞒病情投保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张某投保时,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则甲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B. 甲保险公司发现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 甲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

D.若甲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向张某退还保费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 5 条第 2 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若张某投保时,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承保订立合同,相当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权,在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拒 赔。故 A 选项正确。 《保险法》第 16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知,解除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甲保险公司在发现张某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故 B 选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二)》第 8 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 情况除外。"因此,   如果不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保险公司不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故C 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 16 条第 4 款、第 5 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题中,张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乙肝的事实,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故 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0、2017 年 3 月 2 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 对甲公司享有 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 年 1 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 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 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 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破产法》第 92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 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 A、C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 92 条第 1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 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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