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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历年民诉法客观题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3-23 09:57:05

1、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7题)

A、终结诉讼

B、驳回上诉

C、不予受理上诉

D、中止诉讼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诉讼终结即可。本题中,乙是在甲提交上诉状后第三天死亡.只要判决书尚未生效,即可认为是在诉讼过程中。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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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卷三36题)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官的释明权。法官的释明权,是指为了明确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可见,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得依法院职权,可见,B选项是错误的。《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通常当事人不聘请律师,如果法官不予以释明,留待以后解决,又将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诉累。可见,C选项是正确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依职权收集和依当事人申请收集两个方面。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之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是法院认为必要的证据,但是选项中并没有信息表明该合同案件符合上述的五种情况,所以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程序,反而损害了法律权威,并不能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3、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40题)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选项中突遇车祸有可能是延期审理,也有可能是诉讼中止,选项交代不完整,无法进行准确判断,但是请同学们注意,就算是诉讼中止,也应当适用裁定书而不是决定书,文书适用错误,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需要重新鉴定,自然应当延期审理,但是延期审理应当适用决定书,而不是裁定书,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不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形,属于当事人变更,直接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可;D选项中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居民甲与金山厉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总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

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34题)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因为对于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而该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处理,即甲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所以应当依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同时本案(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另一案(特别程序)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诉讼中止,故本题D选项正确。还有一个考点在于,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必须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本题A选项中,法院直接通知甲的妻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做法不妥,因为甲是否具有精神病需要通过鉴定等方法确定,不能由利害关系方自行决定,如果未经鉴定,仅仅是依据妻子乙的申请就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对甲和金山公司是不公平的。本案明显属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应当诉讼中止,故B选项诉讼继续进行的做法不妥。本题C选项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限于:(1)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2)身份关系;(3)程序性事实。而乙申请认定甲患有精神病来实现认定合同无效,属于与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故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做法不妥。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年卷三38题)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较难。首先,从表面上,该情形属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缺席判决,但本题特殊之处在于追索赡养费,乙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故不能缺席判决,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但拘传的前提是两次传票传唤,本案只经过一次传票传唤,故不能拘传。而本案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到庭,确实无法开庭,只能是先延期审理,再传票传唤一次,不到庭再拘传。故本题应属于延期审理的“其他”这一情形。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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