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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已挂失又被冒领银行误操作赔偿巨款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3日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储户状告银行存款合同纠纷案,银行因未按有关规定操作致储户存款被冒领,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储户存款损失。
原告赵某与山西省平陆县某公司业务员朱守金因有合同业务,于2002年9月12日在三门峡市某银行存入10元,开设帐户办理了存折,当月17日汇入该帐户25万元作为合同的保证金,后将存折交给了朱守金,但未交付本人身份证,也未告知存折密码。朱守金为骗取该存款,其于9月26日持名为赵某的假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密码挂失,10月3日其重置了密码,并分别于10月3日、4日、5日三次取出存款25万元据为己有。后朱守金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被追回赃款及物总价值计97058.5元,余款被挥霍未能追回。储户赵某与银行之间因存款兑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他人持有原告赵某存折,以“代理人”身份到储蓄机构办理密码挂失后,连续三天将原告25万存款冒领的过程中,银行未按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者支取手续”,中国工商银行《综合系统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办理挂失申请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挂开、挂换、挂销手续。若是代理挂失的,则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挂失人代理”的规定,操作中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遂判令该银行赔偿原告赵某存款损失1529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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