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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品名称有误起纠纷竞买人不讲诚信输官司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3日
日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给付拍卖品的民事案件,最终法庭以原告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10月30日,徐州市某拍卖行在《徐州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注明受徐州某厂破产清算组委托,公开拍卖该厂设备等资产一批。公告发出后,引来了数十位意欲购买者,由于拍卖物均在该厂五金仓库内,11月3日,拍卖行组织竞买人到仓库观看了拍卖物品。2002年11月6日,经过激烈的5轮竞价,手持2号牌的崔军以25万元的价格竞得“铜、锡、铝原材料一批”,并随之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崔军交付了25万元的价款及12500元的佣金,与拍卖行办理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拍卖行将五金仓库钥匙交予崔军,双方商定由崔军自行托运。之后,崔军陆续将该批“铜、锡、铝”原材料运走,当崔军欲运走五金仓库内的崔军称之为“防爆开关”的东西时,遭到工厂的阻拦。崔军找到拍卖行,拍卖行却称此物为防爆电机,不属拍品。几番交涉,崔军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行交付价值13000元的防爆开关。 
法院在审理中,经现场实地勘察,该批物品实为山西长冶防爆电器厂生产的QC83-225型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俗称“防爆开关”。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拍卖会拍品名录》备注中注明不包括该批设备时所列名称有误,但原告崔军因此主张已对该批设备竞得所有权,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日前,法庭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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