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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8日

  
  第十一条 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应试人员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考人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监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并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均不予更换。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总监考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由两名监考人员将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于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7月1日发布的《监考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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