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时,依法对一名16岁涉案少年进行训诫,并同步启动社会工作专业介入机制。这一实践精准对应《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的核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属于明确列举的十类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社会工作者须作为重要主体开展专业服务。此时,社会工作者承接的是公安司法机关训诫教育服务,其服务场域虽在执法环节,但目标绝非简单惩戒,而是以情绪疏导、法治教育、认知调整、行为矫治、关系调适、安置救助与社会融入为关键内容展开系统干预。首先,社工需迅速完成初步风险评估,识别其毒品使用频次、同伴影响强度、家庭监管缺失程度及复吸高危因素;其次,在训诫过程中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到场,发挥沟通、抚慰、见证与教育功能,缓解未成年人对抗情绪;随后联动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链接戒毒康复资源、就学支持与心理咨询服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必须坚持权利保障与教育矫正并重原则:既要协助其认识行为危害、重建规则意识,也要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健康权与发展权,避免标签化与二次伤害。实践表明,脱离司法协同、忽视资源链接的单点服务难以阻断再犯链条;唯有将司法程序与社会支持无缝嵌套,才能真正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实质性转变。
科目:初级社会工作实务
考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