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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考试中,关于不设股东会的法定情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触发条件和表决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233网校 2026-10-20 10:26:01
导读: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学习中,股东会的设立条件与特殊表决规则是极易混淆的考点。本文聚焦一人公司的治理特殊性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的股东会决议门槛,帮助考生厘清易错点,夯实《中级工商管理》核心知识。

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考试中,关于不设股东会的法定情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触发条件和表决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股东会的性质与设立例外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一知识点常在判断题或单选题中出现,考生需准确记忆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一核心结论。

二、股东会的常规职权

对于设立股东会的公司,其职权涵盖了公司发展的核心命脉。主要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法》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机制。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表决规则上,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在备考时,务必将资产总额30%的触发条件与出席会议表决权2/3以上的通过比例牢牢绑定,这是案例分析题中判断决议是否合法的关键依据。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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