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会的性质与设立例外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一知识点常在判断题或单选题中出现,考生需准确记忆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一核心结论。
二、股东会的常规职权
对于设立股东会的公司,其职权涵盖了公司发展的核心命脉。主要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法》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机制。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表决规则上,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在备考时,务必将资产总额30%的触发条件与出席会议表决权2/3以上的通过比例牢牢绑定,这是案例分析题中判断决议是否合法的关键依据。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