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为了使股东更好地通过股东会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法》赋予了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和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这对于制衡董事会权力、维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在召集和主持顺位上,若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必须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审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除外)。
备考提示:考生需精准对比记忆两个持股比例(10%和1%)及相关时间节点(10日、90日、2日)。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且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历年考试中单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易错陷阱,务必牢固掌握。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