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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作者:233网校 2020-01-24 00:52:00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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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20讲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一)

王佳荣老师简介:

拥有10年经验的金融类培训老师。主讲课程有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证券分析师,王老师实战经验丰富,且从事证券培训工作多年,擅长讲理论融入实践案例中引导性教学,讲课细致,主次分明,深受学员好评。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二节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节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五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六节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本节考点

考点1:证券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

1、不得滥用权力

2、不得超越职权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1)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的要求

1)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1)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2)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2)持续监管:

当证券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进行账外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况时,证监会可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未报送审计报告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2、对董事会的要求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应就董事长不能履职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依法保存。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3、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以下机构,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1)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拟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对监事会的要求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可录音,会议记录应当依法保存。

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 股东(大)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査,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5、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四)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不得挪用、侵占客户资金。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3、保守客户秘密。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5、完善客户沟通、投诉处理机制。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6、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2)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3)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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