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的学习中,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根据教材规定,证券发行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三大类。理解各类发行主体的特征与限制,是应对考试案例分析题的关键。
首先,针对企业(公司)类发行人,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考生必须牢记一个核心考点: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与封闭性,不能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来融资。企业直接融资活动主要有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两种方式。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而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借入资本。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企业对长期资本需求增大,其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呈不断上升趋势。
其次,关于政府及政府机构发行人。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已成为重要的证券发行主体,但政府发行的证券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中央政府债券(如国债)因有税收和货币发行特权作后盾,通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其收益率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价格指标(无风险利率)。此外,中央银行作为重要政府机构,除了发行用于对冲流动性的中央银行票据外,在部分国家(如美国)还会发行中央银行股票,但这类股票的股东不享有政策决定权,仅能收取固定红利,性质类似于优先股。
综上所述,考生在复习“证券发行人”这一考点时,应重点对比不同主体的融资工具限制,特别是“股份公司才能发股票”与“政府一般只发债券”这两个易混淆点,从而在考试中做到游刃有余。
科目: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考点: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