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主体,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责任承担方式: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
- 企业事务执行权:
- 普通合伙人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否则可能面临责任转化的风险。
- 出资方式限制: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法》的明确规定。
- 权利义务:
- 普通合伙人享有经营管理权,同时也承担更多义务。
- 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主要享有分红权、知情权等权利。
- 竞业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重要提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这一规定被称为"表见普通合伙人"制度,是有限合伙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