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需遵循以下程序:
1. 清算事由: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等。解散后应在15日内确定清算人。
2. 清算人职责:清算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清缴所欠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3. 债务清偿顺序:
• 清算费用
•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所欠税款
•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 返还合伙人出资(有限合伙人优先于普通合伙人)
4. 债权人保护: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并申请注销登记。
风险提示:若清算人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清算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