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七大禁止行为:
1. 财产混同行为 严禁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这是防范利益输送的首要红线。
2. 差别对待行为 不得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确保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平等对待。
3. 利益输送行为 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违规承诺行为 明确禁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违规收益承诺或承担损失的保证。
5. 侵占挪用行为 严格禁止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违者将面临严厉刑事追责。
6. 内幕交易行为 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交易活动,包括明示、暗示他人交易。
7. 渎职行为 禁止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要求勤勉尽责管理基金资产。
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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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1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3-30万元罚款,并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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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责:涉及财产混同、侵占挪用等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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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违法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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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对责任人采取终身或一定期限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典型案例警示:2023年某基金公司因未公平对待不同基金组合被处300万元罚款,相关基金经理被撤销从业资格并实施5年市场禁入。此案凸显监管部门落实'长牙带刺'监管理念的决心。
从业人员应当以'五要五不'金融文化为指引,通过合规管理系统实时监控交易行为,定期开展禁止行为专项培训,将合规要求嵌入投资决策全流程。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