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从业教材《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七项法定职权:
1. 财务检查权:监事会可直接检查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89条)。
2. 董事高管行为监督权:对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提出解任建议并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 股东会召集权: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监事会可主动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4. 提案权:可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议案。
5. 诉讼权:对违法违规的董事、高管可直接提起诉讼。
6. 调查权:发现经营异常时,可启动独立调查并获取专业机构支持。
7. 公司章程补充职权: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其他监督职能。
证券从业典型案例显示,有效发挥监事会职能需注意:(1)确保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2)建立与审计、风控等部门联动机制;(3)上市公司应配置具备财务、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监事。近年来证监会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对监事会形同虚设的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在年报中专项披露监事会履职情况。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