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设置了明确的行为禁区,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一、三大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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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股东应确保出资真实、足额,严禁通过虚假验资或后期抽逃等手段规避监管。 -
擅自干预经营活动
所有经营决策必须依法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禁止股东个人擅自干预基金投资运作。 -
利益输送行为
严格禁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股东自身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二、法律责任体系
- 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3条、124条规定,违规股东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100万元罚款。
- 人员追责:对直接责任人可处3-30万元罚款,并暂停或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 刑事追责:若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 市场禁入:证监会可对违规股东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最高可达终身。
三、典型案例 2024年某基金公司股东因未履行决策程序直接指令基金经理调整持仓,被证监会处以150万元罚款,该股东代表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四、合规建议
- 建立股东行为负面清单制度
- 完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 设置股东干预隔离机制
- 定期开展股东合规培训
2024年新规特别强调,发现股东违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24小时内向证监会报告,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