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验收步骤包括:
自检: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自检合格后,安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组织验收: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登记: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可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达到安全标准,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