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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抵销权
1、前提: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不管是不是到期、不管标的是否相同)
2、行使主体: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行使时间: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禁止抵销的情形: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在债务人破产前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5、别除权人可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①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②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