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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劳动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注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特殊情形】
(1)工资
①继续营业——共益债务
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②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