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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十五章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16日
导读: 导读:考试大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开始备战2011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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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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