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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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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一般案件);中、高级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移送管辖是指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期满不予答复。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对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可以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的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适用于处罚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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