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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复议(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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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二)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6、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第2和第3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以及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行政复议期满之日或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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