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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纳税信用管理(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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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纳税信用管理(二)

三、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1、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进行复核。

3、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报考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报考调整。

纳税人因下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补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15日内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处理: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査询服务。

四、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取消其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适用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适用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髙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相关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皆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五、纳税信用修复

1、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

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2、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3、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4、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5、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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