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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务管理(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30日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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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务管理(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3、发票领购管理。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等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发票要全联一次如实填写,并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6)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8)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9)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0)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5、发票保管管理。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査验后销毁。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发票的检査。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査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7、《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申领普通发票原则上取消实地核查,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税控管理: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五)纳税申报的方式 

(六)延期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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