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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土地增值税法(一)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3日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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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法(一)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存量房地产买卖。

(2)特殊情形

【精选例题】

(单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是(  )。

A.由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企业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房地产

B.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C.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

D.企业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权属转移的房地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选项A: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选项B: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选项C: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选项D: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税率(背)

记忆

(1)税率从三十开始,每次加10%;

(2)扣除从0开始,依次5、15、35;

(3)比例50、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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