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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诉讼(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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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诉讼(二)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期满不予答复。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对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可以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的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适用于处罚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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