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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否向求职者收取职业指导费用?法律依据何在?

来源:233网校 2026-08-12 09:11:49
导读:免费性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核心属性。当基层服务窗口以‘高级职业规划’‘一对一精准匹配’为由收取费用时,是否突破法定边界?其服务范围与经费保障机制如何支撑‘零收费’承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否向求职者收取职业指导费用?法律依据何在?

2026年6月,某市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因向高校毕业生收取80元‘职业能力深度评估与岗位精准推荐’服务费,被群众投诉至省级人社督查平台。经核查,该中心行为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当地人社局已责令全额退款并全市通报。这一案例再度将公共就业服务的法定免费属性推至舆论焦点。

根据知识库材料[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依法提供免费服务,其法定服务清单包括:①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③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⑦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以及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上述八类服务,任何一项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这是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公共服务刚性要求,而非市场化选择性服务。

需特别强调的是,材料明确指出: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通过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其经费来源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即便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运营,也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委托,服务对象(劳动者)始终不承担直接成本。若出现收费行为,即构成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实质性违反,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材料要求公共机构必须明示服务项目与免费性质,接受社会监督。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全程享受免费服务,该证件本身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因此,任何以‘增值服务’‘升级服务’为名的收费,均属越权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即时向12333平台或当地人社部门举报。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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