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条款属于强制性禁止规范,不以用人单位主观认知、员工自愿放弃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豁免条件。所谓‘夜班劳动’,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从事的工作;‘延长工作时间’则包括加班、值班及各类变相超时用工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该禁令适用前提是‘怀孕7个月以上’,即妊娠满28周(按医学标准28×7=196天)即触发保护义务,而非以预产期倒推或单位自行认定为准。若用人单位违规安排,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一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若导致女职工健康损害,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规定》还同步强化了配套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医疗机构证明,在劳动定额、岗位调整、工间休息等方面予以合理照顾,不得以‘未达医疗建议标准’为由拒绝履行保护责任。这一条款与《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形成衔接与强化,凸显立法对高危孕期女职工的倾斜性保护逻辑,是高级经济实务考试中判断用工行为合法性、分析劳动争议责任归属的重要判据。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