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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通过‘两个确立’奠定我国现代劳动关系法治化根基?

来源:233网校 2026-08-12 09:11:49
导读:教材明确指出,《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和经济性辞退权,这‘两个确立’并非孤立条款,而是构成我国劳动关系从行政管理迈向契约治理的根本支点。本文紧扣教材原文,解析其历史逻辑与制度张力。

《劳动法》如何通过‘两个确立’奠定我国现代劳动关系法治化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所以被定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关键在于其以高度凝练的立法技术,完成了对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的根本性重构——即通过“两个确立”,系统搭建起现代劳动关系法治化的四梁八柱。

第一个确立: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合同制度为基本用工制度。教材原文强调:“这是在总结1986年国务院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等四项暂行规定以来劳动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劳动者和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的主体地位的重大改革成果。”这意味着,《劳动法》将此前试点探索的劳动合同制,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定强制性规则: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须体现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对等;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规章或单方通知替代合同约定。此举彻底终结了计划经济下“铁饭碗”式的终身雇佣惯性,使劳动力真正成为可依法流动、依约配置的市场要素。

第二个确立:依法赋予用人单位经济性辞退权。教材明确指出,该权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这并非放任企业随意裁员,而是在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如濒临破产、经营严重困难、技术革新等)前提下,承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人力资源规模与结构的自主调整权。其深层意义在于,使劳动关系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动态适配能力,避免因刚性用工导致企业丧失活力。

这“两个确立”相互支撑:没有劳动合同制度,经济性辞退就失去契约依据;没有经济性辞退权,劳动合同就沦为僵化枷锁。二者共同推动劳动关系从“身份管理”转向“契约治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为后续《劳动合同法》等精细化立法提供了不可动摇的制度原点。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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