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十五章第三节“在职培训投资”中,一个极易被实务界混淆的基础概念亟待厘清:企业向参加培训的员工照常支付工资,并不等同于企业承担了在职培训成本。教材明确指出,工资的本质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即时对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支出;而培训成本则是为提升劳动者未来生产率所追加的专项投资,二者在经济学性质、会计归类与产权归属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首先,从成本构成看,教材将培训成本严格界定为三类:①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显性支出(如外聘讲师费、场地租赁费);②受训者因参训导致的工作效率下降或工时损失所引致的机会成本;③资深员工或设备因投入培训而放弃的本职产出价值。员工工资本身未被列为培训成本项——因其无论员工是否参训,只要其处于雇佣关系存续状态并提供劳动(含学习性劳动),企业即负有支付义务。
其次,从产权逻辑看,关键区分在于成本是否具有可避免性与专属性。教材强调:“即使在开展这些在职培训活动时,企业所使用的是本组织内部的师资、场地以及设备等,相关的隐性费用也应当计入培训成本之中。”这反向印证:常规工资支出是雇佣关系的法定成本,不因培训发生而新增;唯有因培训引发的额外效率损失、资源挤占及能力折损,才构成真正的培训专属成本。
最后,从契约安排看,一般培训中员工通过接受低于其边际生产率的工资(W₁ < MR₀)实现成本内化,此时企业支付的工资实为“补偿性报酬”,而非“投资性支出”。教材图15-3清晰显示:W₁对应MR₁,是员工培训期实际产出的公允定价;W₀才是其未受训时的市场均衡工资基准。因此,企业支付W₁的行为,恰恰是尊重员工人力资本产权、避免成本转嫁的合规实践,绝非替员工出资。
HR管理者须警惕:将工资简单计入培训成本,不仅扭曲ROI测算,更可能掩盖真实投资缺口——真正需要企业主动投入的,是那些无法通过工资机制内部化的隐性机会成本与专用资源损耗。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在职培训的成本与收益及其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