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教材第二十章第二节‘劳动标准与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中明确指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合法性判定,不以单月、单周甚至单日工时为唯一标准,而必须立足于‘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是否超标。该周期可为周、月、季或年,由企业申报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确定。
以常见按月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为例,法定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依据年工作日250天÷12月折算)。若某员工当月实际工作216小时,则超出部分为216-166.64=49.36小时。此时须严格对照教材原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显然,49.36小时已突破36小时的法定上限,用人单位不仅须按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150% 支付超时工资,还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及行政处罚。
更需警惕的是,教材特别强调:即使周期内总工时不超限,若企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向劳动者公示计算周期、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考勤记录,仍构成违法用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经审批的文件、职工签字确认的工时安排方案及原始考勤台账。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绝不能仅凭‘行业惯例’或‘内部制度’简化操作——审批是前提,周期是标尺,记录是证据,36小时是刚性红线。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工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