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连锁餐饮企业在2026年5月招聘服务员时,要求新员工在《入职登记表》末页手写‘本人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一切后果自负’并签字。企业据此未为其申报养老、医疗等社保登记。该做法是否使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有效?《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193–373页第二节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要件’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其中典型违法情形即包括——‘为节省人工成本,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企业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教材进一步阐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可协商性。《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23条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规避。因此,所谓‘自愿放弃’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该无效性不以员工是否签字、是否知晓后果为转移,也不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获得补正效力。
更关键的是,教材警示:此类违法约定将直接冲击劳动合同整体的合法性基础。虽然合同其他条款(如岗位、工时、工资)可能继续有效,但因核心权利义务失衡,一旦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可依《劳动合同法》第26条认定该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而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并责令企业补缴社保及滞纳金;若因此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等实际损失,企业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教材特别强调:‘约定员工在工作岗位就职期间不谈恋爱、不生育’等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同样无效,其违法逻辑与放弃社保一脉相承——均属以‘合同自由’之名行规避法定义务之实。
因此,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劳动合同订立不仅是程序动作,更是法定责任的启动开关;任何以‘员工同意’为借口的违法约定,非但不能免责,反而构成管理失职的明证。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