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193–373页第二节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强调书面性,且法律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非以签订书面合同之日为劳动关系起点。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在入职当天未签署任何文件,只要劳动者已实际进入工作场所、接受管理、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即已依法成立。
然而,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可延缓的柔性义务。教材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逾期未订,自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前一日止,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值得注意的是,该罚则并非从‘用工首日’即时启动,而是设有30日宽限期——这是许多企业HR误判风险的关键盲区。
例如:某制造企业于2026年6月1日安排王某上岗操作数控机床,6月30日仍未签约。此时尚未触发双倍工资责任;但若拖延至7月1日仍未签约,则自7月1日起,企业须就7月份工资承担额外一倍的法定赔偿责任。教材特别警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可通过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拒签’或‘人事疏忽’为由免责。
此外,教材强调形式要件的规范性:仅口头约定、电子文档未按《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履行认证程序、合同缺公章或骑缝章等,均可能导致书面合同被认定为‘未有效订立’,同样适用双倍工资规则。因此,合规操作必须做到:用工当日同步启动签约流程、确保文本加盖公章、向劳动者交付签字文本并留存签收记录——这既是法律底线,更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性的基本体现。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