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科技公司在2026年3月批量招聘程序员后,要求所有新员工在HR办公室现场签署两份劳动合同,但签署完毕即由HR当场收回全部文本,仅口头告知‘公司统一归档,后续可随时查阅’,未向任何员工交付签字后的合同副本。半年后,一名离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026年4月至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企业抗辩称‘合同已签、文本齐全’,该理由能否成立?
《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193–373页第二节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统一保管书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将导致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更关键的是,教材将此列为劳动合同订立‘形式要件’中必须规避的典型失范行为。其法理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该义务非附随性安排,而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交付责任——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知悉并掌握自身权利义务内容,是书面合同发挥证据功能、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
司法实践印证教材判断:多地仲裁委及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法出示已向劳动者送达合同文本的证据(如签收单、邮寄凭证、电子送达回执等),且劳动者否认收到,即推定劳动合同未依法完成交付程序,等同于未有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二倍工资。教材特别警示:‘企业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与‘根本未签订合同’在法律责任上无实质区别。
此外,教材延伸指出:若合同文本存在缺页、未标注页码、未加盖骑缝章等瑕疵,亦可能导致真实性被质疑;而代签、冒签等情形,更会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因此,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将‘交付’视为订立闭环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须建立标准化交付流程:签署后当场交予员工、要求其在《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签字确认、同步扫描存档,并设置专人复核。这不仅是合规底线,更是组织信用与专业性的基本表达。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