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有企业为简化管理,在春节放假通知中明确:“全体员工2025年春节10天假期中,含3天法定假日+5天调休+2天带薪年休假”,未征询员工意见即默认扣减。此类做法看似高效,实则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依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章【知识库[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此处“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是法定前置程序,而非可选项。
教材进一步强调:“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最好双方能以书面方式确定”。反向推之,单位单方决定年休假具体时间,尤其是将年休假强制嵌入法定节假日或长假期间,若未经员工明示同意,即构成程序违法。原因在于:年休假本质是劳动者自主支配的休息权,其价值不仅在于‘休息’,更在于‘自主安排’——如探亲、旅行、备考等个性化需求。春节假期虽长,但多数员工需承担家庭团聚、交通往返等刚性成本,将年休假‘捆绑’其中,实质剥夺了其另行择期使用的权利。
此外,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单位以春节‘打包’方式一次性休完全部天数,虽形式上属‘集中安排’,但若员工实际仅愿休3天、保留2天用于暑期,则单位强行扣减全部5天,即违反“考虑本人意愿”要求。
合规操作应为:提前发布年休假安排征询表,列明可选时段及天数,由员工签字确认;对未反馈者,须再次单独沟通并留存记录。任何以通知、制度或默认方式替代个体合意的行为,均不能免除单位违法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对此类‘假协商、真强制’做法已多次通报查处。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带薪年休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