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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视频:员工被迫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30日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案件实例

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底,张某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该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辞职手续,但双方在张某是否应该享受失业福利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张某起诉该公司,拒绝接受劳动仲裁裁决。

在审判期间,该公司声称张某是自愿辞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但张某表示,是因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迫使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公司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院在对张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算时发现,公司确实存在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解析。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张某提出因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终止劳动关系,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情形,应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公司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张某。

结果解析

法院审理结果,认为张某属于“被迫”辞职,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终判令公司赔偿张某相应的失业金。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在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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