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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专家聘任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9-07 09:45:30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专家队伍作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业专家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建筑市场管理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或检测管理工作的人员。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商混等单位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宁建质安发〔2023〕28号)公布的已入库专家,本次需重新申报。

二、专业类别

1.工程质量类。分为勘察设计、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岩土工程等专业。

2.施工安全类。分为检查专家和论证专家。

3.工程检测类(商混)。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4.建筑市场类(新增)。

三、申报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品德高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严谨,坚持原则,乐于奉献,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熟悉建筑市场管理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质量安全专家应在不少于5项建筑工程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检测类专家持有相关注册类证书或行业评审员证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施工安全类检查专家需中级以上职称。论证专家需副高级以上职称,且近三年内曾参与自治区、市、县(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授课(由地方推荐时说明),并同时报检查专家,专业需注明岩土、结构、设备等。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研或方案论证。

7.熟练掌握应聘领域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自治区地方标准,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问题解决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专家意见、评审报告等材料。

8.申报建筑市场类专家,学历可放宽至大专以上,职称可放宽至中级以上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各级住建部门长期从事建筑市场管理的在编人员也可申报。

四、主要工作

1.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并提出书面评价、整改处理意见。

2.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纠纷、隐患事件的技术核查与鉴定,出具客观专业技术意见。

3.参与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技术分析,提供原因研判、处置建议及防范措施。

4.对工程关键技术、专项施工方案、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咨询。

5.参与地方标准、导则、工法的编制修订及宣贯,协助解决工程技术难题。

6.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现场评审,以及参与相关检测服务工作;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等工作。

7.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政策研究、论证,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查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等工作。

8.参与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动态核查、评优评先及项目履约检查等工作。

9.提供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咨询与技术服务,参与行业培训和技术交流。

10.服从统一调度,客观公正履职,严守保密规定,发现重大风险及时上报。

五、专家管理

1.建立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年度考核+日常考评”双重管理模式。年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重点考核专家履职次数、履职质量、遵章守纪等;日常考评由各级住建部门负责,记录专家每次参与工作的出勤情况、意见质量、纪律表现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2.严格专家履职纪律,明确禁止性规定。专家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擅自缺席、迟到、早退;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串通,出具不实评审意见;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评审、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的涉密信息和未公开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即取消履职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通报批评。

3.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情形。除考核不合格、自动放弃、信用不良外,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有权主动解聘:年龄超过规定上限且无特殊放宽条件的;身体状况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被吊销相关执业资格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业惩戒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解聘后,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并书面通知专家本人。

4.规范专家请假制度,专家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相关工作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总站书面报备。无故缺席1次的,予以提醒约谈;无故缺席2次的,暂停履职3个月;无故缺席3次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5.实行专家回避制度,确保履职公正。专家在参与评审、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如与相关单位、项目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任职关系、合作关系等),需主动向总站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履职,相关工作成果无效,并记入日常考评档案。

6.对工作作风严谨、履职尽责到位、业务能力突出、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专家,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专家管理中予以倾斜支持,实行优先续聘、优先委派重大任务、优先担任专家组组长等激励政策。

六、申报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领域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领域专家汇总表》1份、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申报表内)。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相关专业业绩证明材料和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其中,退休人员可不提供劳动合同。

七、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级初审推荐、自治区复核遴选的方式进行,拟推荐专家人数不限。

2.申报专家所在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9月1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扫描件)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zscfwk@163.com。

3.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专家库遴选工作。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拟聘专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专家库名单。

联系人及电话:伍*宋*0951-5179509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8日

内容原标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专家聘任工作的通知

内容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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