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宣传推介材料语言表述的禁止情形
1.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
2.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
3.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
6.使用或者登载单位、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内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揭示的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发布和更新。
电视、电影、动态互联网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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