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
一、人员兼职和代为履职
(一)人员兼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公募基金管理人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代为履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个人投资行为管理
(一)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1.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3.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二)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
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内容,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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