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公募基金的募集
发售条件 | 申请注册——发售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
募集期限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
基金备案 | 募集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募集期满10日内验资。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募集失败 |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基金认购 | 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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