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基金从业人员的任职
一、基金从业人员中的特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1.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3.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4.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二、基金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任职条件/禁止情形 | |
基金从业人员 | ①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已被机构聘用; ④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⑤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⑥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⑦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募基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①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②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③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④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⑤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禁止从业人员
|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及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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