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至少分为五个类型,由低到高分别为C1、C2、C3、C4、C5,其中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应当特别告知普通投资者的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对该名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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