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4.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5.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6.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意: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机构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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