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公募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限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即开放日)和时间。
特殊基金品种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二)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流程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外,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3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大额申购
除特定基金品种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出现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五)巨额赎回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赎回申请的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3.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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