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基金从业人员的离职
一、从业资格注销
基金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的,所在机构应当在离职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二、离任审计及审查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监管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亦应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
三、信息保密
基金从业人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四、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静默期与竞业禁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更多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教材重要内容,大家可进入“233网校”APP--“基金从业”--“干货笔记”进行在线学习。

扫码下载233网校APP,获取干货笔记↓↓

基金从业考试是从官方系统题库抽题,考过的题目很可能反复再考!233网校基金考试题库包含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卷、易错题等类型,立即扫扫码进入【233网校基金从业题库】,随时随地刷题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