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可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禁止投资
(一)禁止使用基金财产进行的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的禁止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6.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公募基金关联交易的管理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公平交易与异常交易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公平交易制度管控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五、对公募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的管控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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