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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

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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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基金从业
授课老师:王佳荣
所属科目:基金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5章 基金活动的法规要求/第一节 公募基金管理规范/公募基金销售与宣传的相关规定
所属版本:2025

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介绍





专题更新时间:2026/02/03 17:03:27

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某资产管理公司正在为其拟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准备推介材料,推介材料中可使用的宣传用语为(  )。
A .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过去一个季度的年化收益率超过50%
B . 本基金预计年化收益可达20%,高收益高回报
C . 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7%,基金管理人从超额部分按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D . 本基金募集期仅5天,欲购从速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项错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B项错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D项错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单选题 2.基金销售人员就基金业绩进行宣传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客观、全面、准确展示业绩
B . 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
C . 说明基金的过往业绩是其未来表现的基础
D . 说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推介基金业绩的保证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单选题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基金管理人应特别声明()。
A . 基金的过往业绩说明基金管理人有很好的投资能力
B . 本基金的业绩可以达到过往业绩的平均水平
C . 本基金的业绩以过往业绩的平均水平为底线
D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单选题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  )。
A .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B . 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C . 当年上半年的业绩
D . 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5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单选题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
A . 推荐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颁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的信息
B . 推荐基金向特定客户分发或者颁布,使特定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
C . 推荐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颁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
D . 推荐基金向特定客户分发或者颁布,使特定客户可以获得的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的信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

大咖讲解: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

王佳荣
证券从业
期货从业
基金从业
中级经济师
从事金融类考试培训多年,知名金融培训师、金融机构中层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金融教材副主编、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特聘讲师。人称金融类培训界的“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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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产品的相关规定

募集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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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募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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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可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禁止投资

(一)禁止使用基金财产进行的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的禁止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6.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公募基金关联交易的管理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公平交易与异常交易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公平交易制度管控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五、对公募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的管控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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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四)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六)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澄清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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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终止与清算的相关规定

一、公募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即告终止的特定情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起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进一步规定

1.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1)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公募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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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业务的开展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基金销售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投资人提供除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二、为投资人提供的持续性服务

三、禁止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九)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十一)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十二)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十三)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风险揭示

基金销售机构负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的义务。在投资者购入基金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者查询,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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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方法。

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四、基金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五、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六、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及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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