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工程财务模块中,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一直是考试的重中之重。许多考生误以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额外款项都能直接计入收入,这其实是极大的误区。根据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首先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这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这部分金额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盘,也是后续计算完工进度和确认各期收入的重要基数。
其次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动态产生的,不构成初始签约总金额。施工企业绝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必须跨越严格的“会计门槛”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具体而言:
对于合同变更款(客户为改变作业内容提出的调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门槛: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索赔款(因客户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成本补偿),同样需同时满足: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坚决不能确认为收入。
在案例应用题中,命题人常设置“业主口头同意变更但未签认具体金额”或“索赔报告已提交但对方尚未明确表态”等陷阱。考生只需牢记“对方认可”与“可靠计量”这两大核心原则,即可准确判断这些追加款项能否确认为当期建造合同收入,从而在考试中避开陷阱,稳拿分数。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8.2.4 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1、下列选项不属于建造合同的收入内容的是( )。
A.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B.合同的变更收入
C.索赔和奖励收入
D.代收的款项
故本题应选D,代收款项不属于合同收入。


























